立法院23日三讀通過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》第2、5及26條修正案,其中,針對所謂「自住定義」,除了限定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1戶、持有期間不得出租或營業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,新納入了「須有自住事實」。
財政部賦稅署科長賴基福指出,這個修正條文並不會溯及既往,在總統頒布後新的房產登記案件才適用,不過,修正案之前的案件,國稅局可能利用資金流向來突破人頭轉手炒作的漏洞,因此,先前才會有不少利用自住售屋卻遭補徵奢侈稅的案例。
至於何謂居住事實?賴基福表示,並沒有特定規範項目,主要是國稅局若發現異常交易案,會針對個案深入了解,若納稅人能舉出如搬遷費單據、裝潢證明甚至水電費帳單等,比較能全身而退。 他說,會有這樣的規範是因為近幾年發現有民眾以自住名義頻繁換屋,加上資金流向交代不清,明顯有逃漏奢侈稅嫌疑,因此納入須有自住事實條件後,可望杜絕假自住的炒作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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