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房地產採房地分離課稅,因為和市場「房地合一」的邏輯不同,以至於很多民眾對於房地產到底擁有時要繳那些稅?出售時又有哪些稅負要繳?真是讓人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,還有民眾因為賣屋經驗少,甚至不知道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,結果被國稅局連補帶罰。
其實,搞懂台灣的不動產稅制沒那麼難,只要掌握「房地分離」、「持有稅和移轉稅」兩大概念,就可以輕鬆了解。
持有稅 - 如果擁有1間房產,你應該每年繳納持有稅!
由於台灣採取房地分離課稅,因此持有稅分成地價稅與房屋稅2種
持有稅之一:地價稅
凡是已經規定地價之都市與非都市土地,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,均應課徵地價稅。地價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分區調查計算並公告規定,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開徵,自用申請者應該在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。
持有稅之二:房屋稅
只要持有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,以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,且已達房屋稅起徵標準者,都需要繳交房屋稅。房屋稅採會計年制徵收,每年徵收1次,開徵日期為每年5月1日開徵至當年5月31日止。
持有稅之三:房屋稅進階版
1.豪宅稅:豪宅稅其實也是房屋稅的一種,目前僅有台北市實施。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,用途為住宅,經按「戶」認定房地總價在8000萬元以上,且建物所有權登記總面積達80坪以上,或每坪單價100萬元(不含車位價)以上者,並酌參8大特徵,認定為高級住宅。
高級住宅的加價方式,是以該棟房屋之標準單價按所處街路之路段率加成核計,提高房屋評定現值。房屋稅增加的倍數,將視其所處街路之路段率不同而異。
2.囤屋稅:囤屋稅也是房屋稅的一種,財政部已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授權於地方政府頒定「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」。
自住使用房屋: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使用,並供其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,且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,在全國合計擁有3戶以內,屬供自住使用,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.2%。
若出租供他人使用,則視承租人實際使用情形,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。出租供住家用者,應適用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,以台北市為例,納稅人持有北市2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.4%、3戶以上每戶均按3.6%稅率課徵;若供營業、私人醫院、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,按3%稅率課徵;若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,按2%稅率課徵。
移轉稅 - 如果要出售名下房產,就應該繳納移轉稅
移轉稅之一:土地增值稅
當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或房屋時,皆須繳交土地增值稅,稅基為每年調整的土地公告現值,土地增值稅稅率分為自用住宅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兩種
移轉稅之二:財產交易所得稅
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或房屋時,房屋部分所需要繳交的稅負有2種計算方;其一為房屋售價-房屋成本-扣除額之後,併入個人累進稅率計算,其二為房屋評定現值X依財政部每年公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。
若採取核實計算,可扣除成本包括(1)取得房屋的價金(2)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(如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、規費、監證或公證費、仲介費等)。(3)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。(4)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,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、改良或修繕費。(5)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、廣告費、清潔費、搬運費等。
移轉稅之三:契稅
契稅是指不動產之買賣、承典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,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,均應申報繳納契稅,目前多數繳交的是房屋部分的契稅